秦基博
最终,是现实来决定民众的观念,现实改变,看法会立即改变。
陪审团制度的应用,并不能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美国著名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陪审团制度至少可以对法官的权力产生抗衡作用。陪审团成员的常识性判断和经验判断,不但有助于发现客观事实,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的问题
这项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将公民的常识判断、经验判断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的现象发生。现在我国正在推行的一些司法改革形式主义严重,从法官的法袍,到法庭的法锤。如果满足于现状,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进行技术性的改革,那么这些改革即使能够解决某些公民诉讼难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现象。(权衡) 进入专题: 法官 。从法院的豪华大楼,到法官不断增长的福利,所有这些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都背道而驰。
一方面,法官必须独立办案。继200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位法官因受贿被绳之以法之后,2005年,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位法官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多名法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如果属实,那将是我国国民的一件大喜事。
后来对事业单位体制要进行改革了,但是在如何进行改革问题上我国政府却走了一条曲折的弯路。所谓财团法人是指是财产而非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再如,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外国商会大量成立,《民法通则》对此还是解释和规范不了,于是国务院只好于1989年7月再另外发布实施一个《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外国商会是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团体。本文将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角度分析一下重建我国民法体系的必要性。
二是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这个新的定义在表述上较前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事业单位必须是国家投资的这一条还是没有变,还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其法人定位依据。
1980年国家对文教卫体等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政策。既然如此,那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又该怎么进行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修订《民法通则》或重建我国的民法体系。自此事业单位趋利化倾向越来越严重。据报载,最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公益性社团法人,主要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对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比较简单,就是逐步转为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中央编制办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对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详尽的思路:即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大类。应该说,这些思路总得来说就是化整为零,就是把我国所谓事业单位分门别类改革成为各种类型的社会和经济组织。
卫生单位10万个,从业人员400万人。但在1985年和1992年的中央政府的上述文件相继出台后,我国公共教育经费便开始逐年下降,直到1995-1997期间降至1.8%。
祝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但是那些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的事业单位改制后又该按照什么法人类型登记或注册呢?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肯定不行。
据此,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里那些事业单位,只要国家向它提供一笔资产专门用于创办某项事业,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办科研院所和协会学会之类的公益机构,并按照财团法人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运作,那么这些事业单位也就可以成为财团法人。现在事业单位法人所包括的民事主体从公权力机构到公益性机构又到企业性机构,其中又各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或部分营利性之分,致使政府在制订任何一项针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政策时都显得头绪纷繁,顾此失彼。由于这些年政府财政投入的缺位和市场化改革导向,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公办学校和医院都是属于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这里的非营利性法人概念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四种法人分类的陈旧落后的窠臼,并将《民法通则》置于一种相当尴尬的地步。说白了,这时所谓的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就是政府在甩包袱,开始推卸自己天赋的对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的投资责任了。所以,那些政府准备减少或不再投入资金而逐步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改制后试图走社会团体法人的道路也是此路不通的。
简言之,就是节余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而且,由于这个方案没有统筹考虑到相关法律的修订或重建问题,事业单位改革其实已经陷入了一个法律的困境之中,或者说,如果我们不同时考虑修订或重建我国的民法体系,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进行不下去的。
这是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第一个定义,从此正式确立了中国事业单位制度。比如,六五时期,我国政府投入的医疗卫生经费占GDP比例已经达到0.83%,然而之后就开始历年呈下降趋势了,直到上世纪末,公共卫生经费占GDP的比例始终长期徘徊在0.4-0.5%之间。
难道我们当初为了体现自己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就非要独创出这么一种与众不同、中国独有的法人名称吗?这么做不是一个成熟大国的心态。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重视并尽快动手修订或重建现有的民法体系,目前正在进入攻坚阶段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将会由于改制后的机构无法进行正确的法人定位而无法进行下去,当然也就无法成功了。
截至2005年12月,已经发展到126万个,从业人员2900多万人。现有的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性质与之类似,而且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所指的那些第三大类第一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属于第二种的部分事业单位均可以归纳入这类社团法人范畴。这是中央政府倡导的事业单位企业化和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开始。至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比较复杂,但《方案》还是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一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个理念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这个条款的增加就预示着我们的制度就是要以人权的实现、人权的保障作为基本特征和原则。
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并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相反,如果领导人的那种主动性、能动性是在法律之外发挥的,哪怕只发挥了一点并且最后没有受到追究,那么这种状态就是人治。
法学家们常常把国家权力析分为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第二个理念是法律至上理念。
这里的各政党包括执政党,所有的人、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奉行社会主义法律的至高无上。这是法律赋予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权、建议权。中国还有一个有趣的袖标现象,除了戴黑袖标的,戴个其他颜色的袖标到街上都可以罚款,袖标的后边其实隐藏着一个公共权力。行政权要始终代表着公共利益,要始终代表群体利益,代表社会利益。
宣告公民权利的意义在于,每宣告公民一项权利,就给国家权力划了一个界限,所以宣告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法治只是表面上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体法治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最终保障人权。
大家常讲的社会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其实质就是要求公民履行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行政权的判断不是终极判断,只有当这个判断最后到达司法权面前并得到司法权的支持时,这个判断才可以称作终极判断,所以,司法的判断是国家的终极判断。
司法权是被动行使的权利。今天,所有国家在向公民增加义务的时候应当经过议会,已经成为一条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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